美國總統真的不能超過兩任嗎?
今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因某人的言論引出能否當兩任以上總統的話題, 一般人根據美國憲法第 22條修正案說絕對不可能, 真的是如此嗎? 我好奇的研究一下 (無關當前政局, 而且只觸及合法的途徑), 發現有三個看似合法可行的策略, 能否成功不屬本文話題.
(一) 憲法第 22 條修正案「只說」總統不能被「elected」超過兩次, 如果 A 已當過兩任總統, 他的黨可以推另一人為總統候選人, 推他為副總統候選人. 如果當選, 上任後總統藉故辭職副總統依法接任總統.
美國保守派法官一致認為釋憲只能看字詞 (text) 表面的意思, 不能加上任何推理. 假設保守派法官佔最高法院多數, 如有違憲官司「非常可能」判決他的第三任總統職位是「接任」的, 不是「elected」因此合法.
(二) 美國憲法沒有明言規定國會眾議院議長必須是眾議員, 據我所知, 兩年前共和黨選議長幾乎難產時就有人建議這一招, 雖然沒採用也沒看到有異議, 如果成真自然會引出違憲官司, 請參見上一項的釋憲解說.
如果 A 當過兩任總統, 下任後也不必改選眾議員, 只要眾議院的多數黨選他為議長, 他依法排總統繼任人的第二位, 就「有機會」再當總統.
(三) 有些人認為憲法第 22條修正案忽視民意, 不民主的憲法條款應該廢除. 這樣的修憲有前例可循, 當初美國人支持禁酒後來反悔, 於是用第 21 條修正案來廢除禁酒的第 18 條修正案. 當過兩任總統的 A 可逕行宣布參選總統, 自然引發違憲官司,「說不定」因此引出朝野爭論而導致修憲. 修憲可能耗時, A 也許不能獲利, 不過可以造福後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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